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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复习(2)

2011-05-23 13:5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组织(P115)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施工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竣工验收)

  预(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P116以及《法规汇编》中P1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P115)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这种情况是指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制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个别试块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检验批,可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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