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18)
三、工程变更的处理
1.工程变更要求其变更程序(P74)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工程变更的要求这种变更是指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改变及费用的增减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能同意的结果。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规定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l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工程变更中投资控制的规定
(1)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2)概算书报总监审核确认。
3)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认可后,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2)责任划分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发包与承包双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3)变更价款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无上述两种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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