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4 10:4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信息变更等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产权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交项目有关信息:
(一)办理程序
1.在京中央单位和部队以及市属单位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认定材料。
2.区县所属机构、产业园区、其他社会单位、投资机构、开发企业等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提交认定材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提交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等信息。
2.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应提交项目运营主体、运营房屋套数、配租方案、配租对象等相关信息。
3.购买、转让、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购买、转让、捐赠等相关协议。
(三)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性质、面积等变更的,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提交情况说明。
三、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主管税务机关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税情况的统计工作,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