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17:09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房市〔2011〕33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产测绘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实际,决定开展全区2011年度房地产从业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年检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企业范围
此次房地产从业单位年检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产测绘企业。
二、资质年检流程及申报材料
各类房地产企业年检流程及申报资料均有相应要求,具体详见西藏自治区建设网,网址: www.xzcs.gov.cn.
三、年检时间
2011年4月1日至5月30日。
四、年检地点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邮编:850000
五、年检注意事项
1、年检所有资料一律采用A4纸,并严格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所有年检资料需申报电子版。
2、房地产从业单位年检(新设、核定资质等级及各类变更)需严格按照申报流程,经所在地(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年检初审后,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审,年检复审合格后,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房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并送当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3、为全面掌握我区房地产业运行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把房地产业企业项目(或业绩)统计表列为企业资质年检要件和年检申报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进行重点审查,请各房地产开发(或物业服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填报。
4、年检工作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换发资质证书。
5、年检期间同时受理新设企业资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企业变更等业务。
6、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注销其资质证书。
7、年检情况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请各地(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各类房地产企业年检流程及资料申报等解释工作,及时通知所辖地区内房地产从业单位参加资质年检。
联 系 人:高恩林 边巴卓玛
联系电话:0891-6812415
传 真:0891-6812976
附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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