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09: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安委办〔2011〕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以上事故:
4月2日,宝钢集团所属新疆焦煤集团艾维尔沟焦煤公司2130煤矿主斜井延伸项目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死亡10人。根据2009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该矿井属高瓦斯矿井,同年,该矿1号煤层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新疆焦煤集团将该矿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200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立项,该矿进行改扩建,生产能力由30万吨/年增加到90万吨/年,安全专篇未经批准。事故发生在改扩建延伸的主斜井筒,由中煤三建76工程处负责施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造成巷道顶部严重变形,在处理顶部变形时引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4月5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核桃峪煤矿在施工措施立井时发生较大运输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基建矿井,相关证件和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措施立井由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未获得相关证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因提升吊桶未扶稳,即送信号提升,致使吊桶在井筒内摇摆,并在提升至井口固定盘时与盘口碰撞,造成断绳坠入井下。
这2起事故都发生在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暴露出涉煤中央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未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为赶进度,在相关审批手续未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方违法违规施工;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三是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要求,切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力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立即组织开展所属煤矿安全检查
各涉煤中央企业要立即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检查,并重点做好“三查”:一查基建、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对未获得相关手续的矿井严禁违法违规施工建设;二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三查煤矿现场管理是否严格,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规章和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等。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将自检情况于5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在建矿井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在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监督,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通报。
四、加强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严格执法。对存在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在建矿井,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2130煤矿“4·2”重大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核桃峪煤矿“4·5”较大事故的查处由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新疆、甘肃两省(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协助新疆、甘肃煤矿安监局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有关中央企业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所属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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