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11:29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17号)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正),我部决定开展2011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注册(拟注册)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0]623号)的要求,制备1份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并在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前,通过网络对拟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注册(网址是http://www.cweun.gov.cn)。
2、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监理单位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或晋升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已在该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可不提供第(6)款规定的资格证书和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在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期间,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的应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还应同时提交1份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装订方式: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五)申请人应同时通过水利部网站开通的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网址:http://zwgk.mwr.gov.cn/xzsp/wssb)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数据仅需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的内容,但监理单位的申报数据以书面申请材料为准。
二、时间安排
2011年6月30日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后,2011年9月2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11年9月16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熊 平、李春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 mwrjl@mw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