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11:1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2011〕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切实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创建水平,为加快“五个重庆”建设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经重庆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建委系统继续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现将建设系统2011年度文明单位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及所属各单位;建委系统各单位。
二、申报条件。按照渝建发〔2005〕82 号文件规定的“文明单位命名条件”要求,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创建工作做到了目标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工作扎实,突出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主题,三个文明建设处于本行业、本地区前列,并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单位限申报一个。
三、申报要求。各申报单位须拟写申报文明单位请示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三个文明建设获奖情况及一年来创建工作情况;填写申报表一份。申报单位务必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申请和申报表报送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明办(设在宣传处)。
联 系 人:王宝金 联系电话:63671345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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