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职改办字(2011)35号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金华市职改办公室金市职改办字〔2011〕25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为做好2011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考试定于9月17日至18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9月17日 上午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2:00-4: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18日 上午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 2:00-5:00 物业管理实务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为客观题试卷,考生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2个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实行网络评卷。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三、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4月27日至5月11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88396652(传真)。
首次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报名表”上须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并在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5月10日至12日,到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联系电话:86655209,联系人:楼国强)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考人员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等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条件审查时,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及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5月17日前,将已通过报考条件审查人员的“报名表”等报考材料,用特快专递寄送金华市建设厅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复查,邮编321017.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自己保存),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6月3日至12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9月14日至1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务组织及考试收费。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报考条件审查和报名材料报送等各项工作。考试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为每人每科目60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2个科目为每人每科目65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教材征订。教材征订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71-85170860.
七、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在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掌握报考条件,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原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
东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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