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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料:循环经济促进法(1)

2011-04-14 11:3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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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循环经济促进法》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2)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3)熟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

  (4)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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