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6 14:11 人事考试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1招标师考试复习法律法规之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例外情形——三种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条件。
特定条件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这些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过设定特定资格条件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定歧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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