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7 11:30 安徽省安监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要求,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各市政府和省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部署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
自4月中旬至7月中旬,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各行业和领域重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未按规定进行采空区治理的;
(4)未按规定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和监控措施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农民自备船非法从事运输、生产作业和捕捞的;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非法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农药生产的;
(4)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测合格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8.冶金有色: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人员密集场所:
以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通道、电器线路、火源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部署落实到基层,层层动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4月底前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请各市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通知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打非”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30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下旬—6月下旬)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和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
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导“打非”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有效进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省政府安委会将于7月上旬组织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请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总结材料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打非”行动措施、打击手段和范围。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开展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打非”工作的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卫星监测和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在集中打击阶段,牵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打击重点,对事故频发、情节恶劣、屡禁不止以及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鼓励发动职工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施行有奖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酿成的事故查处进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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