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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委发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明确

2011-04-28 15:0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维护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的,每份收费300—1000元,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准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此项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一些,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通知中还要求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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