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6 11:03 福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安委〔20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是导致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为推进“打非”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及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1〕11号和闽政〔2010〕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总体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时间要求:4月下旬至7月上旬,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安监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3.道路交通:(1)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2)酒后驾车、高速公路不按道行驶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4)机动车超载超限、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相关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3)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4)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的。(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经贸委、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4)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牵头单位: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5)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6)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公安边防总队、福建海事局等相关部门配合。)(7)严厉整治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7.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8.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及未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4)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
9.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3)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牵头单位:省烟花办,省安监局、交通运输厅、工商局、供销社、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行为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冶金:(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经贸委、卫生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方法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
各地区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并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各设区市政府、省直牵头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中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各设区市政府安办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省政府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牵头部门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便汇总情况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开局之年”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促进福建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即将下发的《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打非”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不断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本通知确定的10个“打非”重点行业(领域),各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紧抓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和闽政〔2010〕22号文件的规定,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福建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昌平 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金铸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炎生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局长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张洪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邱天华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龚友群 省发改委副主任、重点办主任
郭绍生 省教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宋海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周武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亚圣 省农业厅副厅长
林邦树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福寿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黄培惠 省工商局副局长
严可仕 省质监局副局长
郭国华 省安监局副局长
郑卓凡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
朱石福 福建煤监局副局长
崔宗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陈明光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王剑华 省供销社副主任
孙样生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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