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15:31 湖州市建设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局对长兴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延期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标准。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4月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4月26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72-202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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