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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1-04-27 11:13  湖北省安监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安〔2011〕4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湖北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1—3月,全省各类事故死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27%和16.87%,多数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保持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多发,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顺利完成,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舒永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毛传强、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胡树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田文彪、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郑国华、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嗣元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大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范围;在内容上要从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

  (一)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中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5)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6)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 “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监理单位无安全监理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监理,监理人员无相应资质进行工程监理的;

  (5)劳务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和劳务分包的。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时间生产经营的;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从事运输行为的;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擅自试生产运行的;未经安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4)停产整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及高温雷雨季节未按规定停产的。

  7.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建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8.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四、时间和方法步骤

  时间从4月下旬至7月上旬,共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4月下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细化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打击阶段。时间为5月上旬至6月中旬。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安监、煤监、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检查督导阶段。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期间,省安委会将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省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进行通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按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贯彻《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湖北省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打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五)切实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安办、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至省安办:一是4月28日前报送本市州、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二是5月中旬和6月中旬报送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三是7月8日前报送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所报材料均需书面和电子版。

  邮箱:zzL7788@sina.com    oyws777@126.com

  传真:027-8736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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