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7 11:24 湖北省安监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鄂安办〔2011〕35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会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五一”节将至,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采取措施,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五一”期间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节日和汛期的生产安全。要结合“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在“五一”期间和汛期来临前,加强对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景点等行业和领域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和发现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及时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值班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妥善处置突发事故,并及时上报。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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