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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2011-04-19 09:08 来源: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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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1号),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应按如下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报名材料

  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建筑设计年限证明;

  3.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4.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内容。台湾地区居民的职业实践内容可将其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完成的职业实践一并计算。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自行下载打印。

  (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的规定和程序完成职业实践内容,并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地区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的要求完成职业实践内容。考虑到台湾地区建筑师的实际情况,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栏目作如下说明:

  1.台湾地区居民可自愿选定一名本设计单位的建筑师担任本人各项职业实践内容的指导人,每项职业实践内容完成后,指导人在 “指导人评价”一栏中予以说明评价并签字确认。

  2.“项目名称”指职业实践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名称,该项目既可以是台湾地区的,也可以是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3.“项目等级”参照大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大、中、小型填写。

  4.“备案单位”指台湾地区居民所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单位应审查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实践内容。变更单位后,本人应及时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交新单位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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