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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煤矿山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方案的通知

2011-04-27 11:19  湖北省安监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安监发〔2011〕84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 号)精神,省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 号),全面加强全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管理,夯实基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为基本手段,以保持、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为重点,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面启动标准化创建工作,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使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分宣传发动、推广实施、推进和巩固提高、全面达标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元至6月)

  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标准化创建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1年6至12月)

  到2011年底,100%的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非煤矿山企业今年要全部达标;机械行业力争今年500家以上企业达标,其中达到一、二级的不少于50家;冶金企业力争50%以上达标;建材企业力争30%以上达标。启动有色、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力争年内达标企业20%以上。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元月至12月)

  在各类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安全标准化企业创建成果。到2012年底,所有的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70%的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其中,15%的企业达到一级安全标准化水平。20%的企业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

  (四)全面达标阶段(2013年元月至12月)

  到2013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其中,20%的企业达到一级安全标准化水平,30%的企业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

  四、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

  (一)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和评定标准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可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标准化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考评。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负责核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考评申请。接受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向企业反馈。考评结束后,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不一致的,以考评评定的等级为准。

  (三)核准。企业根据考评结果,按考评等级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证书和牌匾采用全国统一式样。

  五、考评及核准

  省安监局负责申报一、二级矿山企业和一级冶金、机械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的指导、初审工作,负责三、四级矿山企业和二级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受理、核准和管理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五级矿山企业和三级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受理、核准和管理工作。

  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由国家、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其中:从事矿山一、二级和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一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矿山二级以下和冶金、机械等一级以下标准化考评机构由市州安监局推荐,省局认定。

  六、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列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和技术支撑队伍,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颁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标准,请各地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创建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按年度列出达标企业名单,依据方案逐步推进,要做好标准化创建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加强引导。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市要制定规划,强化措施,正面引导,积极推广,全面启动。企业要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对照标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人员、资金和时限等工作要求。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咨询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达标工作。

  (四)强化管理。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二次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为加强考评机构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标准化企业等级核准时,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公平。

  (五)奖罚措施。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13年底以前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不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要求,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议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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