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力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均为100 | 均为60 |
物业经营管理 |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
物业管理实务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1年4月22日前 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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