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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重庆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3-10 11:42  重庆建设委员员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管理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切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重点加强对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到2011年底全市新建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7%以上。二是倡导农村住房节能,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改善居住环境质量。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督促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加大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防止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三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检测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节能材料的使用行为,重点强化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管。四是对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把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到实处。五是严格、规范地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六是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对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市城乡建委、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办公室《关于结合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主城各区应在纳入2011年实施计划的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项目中落实不少于2栋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实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时结合实际在其他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项目中积极采取更换节能门窗等措施,改造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万平方米。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引导既有建筑积极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市城乡建委要制定发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各区县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完成既定改造任务的基础上,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的试点、示范为重点,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

  一是市城乡建委要切实抓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全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到2011年累计将200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各区县要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能耗监测分项计量系统安装具体项目,协调解决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主城各区及区域中心城市应协调落实宾馆、商场、医院、政府办公各类大型公共建筑不少于2栋;其他区县应协调落实宾馆、政府办公各类大型公共建筑不少于1栋。二是各区县要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通知》(渝建发〔2010〕70号),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开展好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采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三是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适时开展对当地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以外的所有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四、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是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国示范城市建设。第一,各区县应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加强示范项目储备,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第二,按照《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切实帮助、指导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因地制宜地推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本地区能源资源现状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大意义,对辖区内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二是云阳县、巫溪县要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狠抓工作进度,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也应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五、着力发展绿色建筑

  2011年要全面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具体工作,鼓励和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正式受理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全力支持项目建设。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各区每年应培育建设2个以上的绿色建筑,其它各区县每年应培育建设1个以上的绿色建筑。

  六、努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一是墙材革新工作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应充分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节能墙材,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加大烧结页岩实心砖限制使用力度,建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统计制度,确保2011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明显上升。“一圈”内的区县要重点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高效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积极研究开发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建筑垃圾再生墙体材料;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要大力支持现有墙材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发展节能型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页岩空心砖和多孔砖,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二是引导有机类保温材料生产企业逐步转型,加快培育形成以防火安全、经济适用、绿色低碳保温隔热材料为主导的保温隔热材料产业。三是远郊区县要严禁在施工现场加工制造建筑门窗,积极引导本地企业加快建立高效节能门窗生产能力。

  七、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建筑节能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尚未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机构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配置专人,做好建筑节能信息报送、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城乡建委下达给各区县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市城乡建委每年也将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区县建筑节能目标的落实,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作为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和市政府节能减排考核中有关建筑节能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各区县应积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师资培训,加强本地区建筑节能师资力量建设,认真组织好当地的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在2011年内对辖区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当地从业人员实施建筑节能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各区县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重点配合市城乡城乡建委做好中加“可持续住宅”项目的公众展示工作,普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低碳建筑、建筑能效标识等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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