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1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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