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0 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关于“开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对首批12座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委关于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成效评估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提出的建立分类指导、滚动推进、有进有出的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跟踪调查《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分析转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转型工作经验,评定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绩效,研究提出后续政策措施。
二、评估安排
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由我委牵头,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地方评估。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省(区、市)内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评估,向我委提交评估报告,系统总结转型四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形成的经验、模式,客观评价转型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第三方评估。由我委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对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四年来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形成的转型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政策建议。
(三)总评估。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进行评估调研,在各方面提交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我委将适时组织中央新闻媒体对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三、评估重点
(一)对反映转型成效的主要指标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采掘业及原材料加工业比率、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失业率、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率、环境治理率等进行分析,包括历史纵向比较和全省横向比较。
(二)对转型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若干意见》确定的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设的重大工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模式进行总结。梳理归纳具有自身特色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经验,并从解决资源枯竭城市转型问题这一世界性难题出发,总结提炼可供借鉴的转型经验或模式。
(四)对转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总结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进行的探索,及其对全省乃至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启示与借鉴。
(五)分析提出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推动转型工作的政策建议。侧重分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根据转型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对地方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全面协调、督促和检查的作用,确保评估工作不流于形式。要督促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评估工作组,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资源枯竭城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突出重点,紧扣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转型主题,体现转型特色。要用数据和事实说话,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转型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三)要按要求形成评估报告,并于4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我委。请将本单位及本省(区、市)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负责此次评估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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