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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2011-03-28 17:19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市管函〔2011〕16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区内外各建设工程企业:

  我厅《关于对参与我区建筑工程活动企业实行投标和中标备案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市管〔201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规范我区建筑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业统计工作起到了积极明显作用。为确保备案制度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

  建设工程企业备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和项目投标管理,均须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管理。

  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三大项。企业根据系统要求及提示填报即可。

  2、企业基本信息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锁定,相关信息需要进行补充和变更的,须通过专用通道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

  3、企业基本信息备案由工作人员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基本信息审查一年一次。

  (二)项目投标备案管理。

  1、包括:拟投标项目基本信息、拟委派人员信息两大项。企业根据系统要求及提示填报即可。

  2、项目投标备案上报后,由系统自动审查,通过后即可自行打印备案证书。

  (三)中标企业不再进行中标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示的内容和要求上报该项目基本情况。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须将2010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所有招标代理工程项目按《通知》要求于2011年4月16日前补报至平台。

  (三)凡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通知》及本《补充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已完成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将与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及企业不良行为挂钩,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业务咨询电话:0891-6812421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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