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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讲义:建设工程合同

2011-03-23 10:47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2090 建设工程合同

  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订立

  二、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垫资问题

  四、阴阳合同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

  六、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

  七、竣工日期的争议解决

  八、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九、对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施工合同的订立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投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二、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二)效合同的处理

  (三)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一)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现实中经常出现下面的情况但是却已经完成了项目的建设的情况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无资质者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分别处理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以上作法法律并不支持,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不视为无效合同

  承担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不视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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