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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阴阳合同

2011-03-23 10:48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我国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

  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带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处理方法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四、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事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与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招投标中实行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

  (一) 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

  (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五) 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使用解除权可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它

  (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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