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08:56 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地质勘探单位主管单位、各地质勘探单位要充分认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规范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学习。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质勘探单位主管单位、各地质勘探单位要对照35号令的规定,逐条组织自查整改。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施工作业管理,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其安全保障能力。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35号令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情况,迅速建立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审查制度,界定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专篇分级审查的范围,规范安全专篇报送、审查和批复程序;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内地质勘探项目的日常监管。
请各单位自行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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