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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19号)

2011-02-21 0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19号)

  建科综函[2011]1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渝建文[2011]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委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快开展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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