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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

2011-02-28 09:0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2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家总局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厅管三〔2011〕17号)和《2010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16号),现将二个文件转发给你们。2010年,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继续保持规范有序受控状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年报季报完成情况较好并在全国排序前列,其中,2010年1季度、4季度季报完成率100%,全国排名并列第一,这些是在国家总局指导、禁毒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国家总局二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我省部分地方安监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该项工作模糊为禁毒主管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年度季度数据申报工作迟报、漏报、错报等情况较为普遍,影响了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深度和质量。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是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赋予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人员稳定,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确保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相关工作能全面及时地得到贯彻落实。

  二、再接再厉,继续做好我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申报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申报工作已成为一项常态性工作。该系统投入使用以来,杭州、宁波、舟山等市安监部门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落实人员,及时按要求完成了季报、企业年报的申报工作。在系统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县级安监部门业务不熟悉、工作责任心不强,多次催促仍未能上报数据,致使市、省级数据未能汇总上报,严重影响了我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整体管理工作。请各级安监部门严格把握年报季报申报时间节点,建立相应的数据申报制度,对辖区相关企业开展宣传和工作布置,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数据申报员,并组织对企业数据申报员的辅导工作。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人员业务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数据录入申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核对并纠正企业申报的错误数据、无效数据和不规范数据,保证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要定期上机查看申报数据库情况,并在年度、季度数据正式上报前,要对申报数据认真仔细地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根据国家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三[2009]184号)要求,上一年度年报应在下一年度1月30日完成;上季度的季报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数据申报工作未完成的市和县(市、区),请于2月底前完成录入申报工作。

  三、加强监察,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实效

  各地在全面掌握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突出一类和二类中的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借助禁毒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及其他信息情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等行政许可工作,做好证前审查与证后监管的结合,重点审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针对性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入库(出库)台帐以及原始记录(证明)的完整性、一致性,必要时对生产过程或产销过程进行物料衡算或平衡。

  各地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察力度,对管理混乱、台帐不全和产品销售流向不明,以及年报季报应申报而不报的、对申报数据胡乱填报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工作完成不好的地方安监局,上级安监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省局将组织专门督导。

  四、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禁毒等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各地安监部门要在本地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依法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本地禁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向禁毒等相关部门通报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或换证、注销等工作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可疑情况的,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禁毒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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