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10:5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4号
关于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公告
2010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撤销资质。不合格企业在整改期间暂停新接工程,不能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待整改、自查合格后,将本企业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自查报告、附件资料等整套资料,在2011年5月22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央在鄂及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的资料直接报送至省建管局接受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意见,分批公告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检查结论为撤销资质的,应于公告之后10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鄂及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的资质证书直接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销毁,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xls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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