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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2-17 10:39   来源: 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字〔2008〕1 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建设)局、南昌市建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印章。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报考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全省造价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归口做好全省造价员自律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培训考试取得制度。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培训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考试的人员,应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考试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六)在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员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名单、近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造价员培训考试由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厅审批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统一式样的专用印章。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规定统一编号、制作和配发。

  第十条  造价员培训考试,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和教材,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分《工程计量计价》与《工程造价案例》两门。

  第十一条  造价员培训考试按专业划分为:

  (一)建筑工程(含机械化施工、房屋修缮、装修装饰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建设厅确定。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一个专业的培训考试后,可以申请其他专业的培训考试,并只需要参加《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一个科目的培训考试。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接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与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或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专用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交编审的工程概(预)结(决)算或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十六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二)涂改、伪造、转借资格证书或私刻、转借专用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违反国家和本省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审的工程造价严重误差,或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全省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记入造价员个人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及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或不良记录两项及以上者,由颁证机关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四章  从业变更

  第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和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与变更后的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原从业单位名称改变时则提供单位名称改变的  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人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记载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收回其原专用印章,重新制作与变更后工作单位相一致的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本省转出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与变更后的外省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注记转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携有关材料到变更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调到省外的收回其本省的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从省外转入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同意转出手续;

  (二)《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转入申请表(省外转入)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与调入的本省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原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六)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予以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名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单位破产、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自觉参加包括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按以下情况登记学时: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作为编制组成员参加全省工程定额编制,计30学时;

  (五)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记录其信用档案,并作为资格验证时必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证章管理与验证

  第二十九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赣”;第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建”、“安”、“市”表示,分别代表“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位为地区代码,省直“M”,南昌“A”,赣州“B”,宜春“C”,吉安“D”,上饶“E”,抚州“F”,九江“G”,景德镇“H”,萍乡“J”,新余“K”,鹰潭“L”;第6-9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配发的专用印章号码与资格证书号码相一致。

  第三十条  造价员获得多个专业从业资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其资格证书增项栏注明其它专业名称、专用印章编号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印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携《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补办。核准补办的重新颁发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个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等方面。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近三年个人完成或参与编审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材料;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或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盖“××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验证合格者资格证书与专用印章延续三年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验证的。

  第三十六条  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在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岗位的;

  (三)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种申请表从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书》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持证者可在一年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并按逐级审核的原则向省建设厅申请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过渡期满后未换证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赣建字[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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