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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2011-02-17 09:25   来源: 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黔造价[2008]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其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四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发,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科目。贵州省造价员资格分为综合、建筑、安装三个类别,建筑类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专业;安装类包括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通用设备、炉窑砌筑等专业;综合类包括建筑、安装类所有专业。已分别取得建筑、安装类同级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换发综合类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及《工程造价案例》,并按建筑类或安装类分设试题

  第六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管下,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等工作。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 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第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可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贵州省资格考试报名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二张。

  资格考试报名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地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黔省(部)属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报名确认。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或资格升级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级造价员申请升级为一级造价员,需通过二级造价员第一次年检,并参加升级考试。

  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级别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

  1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2 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3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举报。

  4 二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1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但其成果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1000万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

  一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5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但其成果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5000万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2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

  3 由于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

  4 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1 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2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

  3 违反有关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4 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管辖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其不良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在媒体上通报。

  第十七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通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良行为事实需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2 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3 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批准;

  4 需要通报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通报时期。其通报时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资格变更

  第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其编审的工程造价计价文件无效。

  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条 执业单位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内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章。

  2 跨省(出入省)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经转出单位所在地的省(部)级“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签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转入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 《贵州省变更申请表》(两份);

  2 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3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4 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按第二十条第2款“跨省变更”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行业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收回原专用章同时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携相关原件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更新。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变更每月受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5~30日(节假日除外)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若因原单位破产、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由于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市、地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地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25日将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1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2 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3 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4 在市、州、地级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5 参与市、州、地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参与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30学时;

  6 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按实际参加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并将学时认定和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 无工作业绩的;

  2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8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我省已有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附表2.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略)

  附表3.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申请表(省内变更)(略)

  附表4.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申请表(跨省变更)(略)

  附表5.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申请汇总表(略)

  附表6.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略)

  附表7.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略)

  附表8.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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