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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三批)

2011-02-28 08:49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统计列入禁止使用的设备型号、数量,制定更新计划,落实责任,按期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各煤矿企业要将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更新计划、防范措施及责任人等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纳入监管执法计划,加强监管执法。对到达禁止使用时限,仍然继续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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