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1 15:34 人事考试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布招标信息属于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中的知识点。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3)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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