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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24日

2011-02-16 16: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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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考函〔2011〕7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5号),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6月25、26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特别提示:考生报名时将分二条不同通道报名:

  1、报考“二级建造师”(即未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通道;

  2、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即已获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需要增获一个专业类别二级建造师资格的考试合格证明书者)通道。

  考生登陆我院网站报名时,务必分清选项,谨慎操作。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2月28日10:00至3月24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1年3月24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24日17:30截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日不办公)。

  (三)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五)报名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考试日期、时间及科目

日 期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6月25日 9:00mdash;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5:00­­ —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6日 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3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擦,无声无储存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6〕61号文规定,综合知识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人每科50元,专业知识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120元。

  (三)考试用书:考生自己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自愿预订。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外,还须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相关证书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相关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关证书。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的考生(即已获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需要增获一个专业类别二级建造师资格的考试合格证明书者),只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相关证书手续。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附件:

  1、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和材料要求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专业对照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级别为“考3科”)。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一)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1科”):

  1、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三、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报考级别为“增考专业”)。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2

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10:00至3月24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或《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续考人员须在相应栏中准确填写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打印报名表→用A4纸从网上正反面打印一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增考专业)》(以下简称《报名表》)→交单位审核确认。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

  (二)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3月24日截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日不办公)。报名确认手续如下:

  持已打印好的《报名表》原件和下述报考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窗口审核报考资格→报名窗口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深圳发展银行缴费→报名完成。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15天内自行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用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考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增考专业)》(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获得成教、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学历的,还须提供获得以上学历之前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

  (三)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五)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

  (六)符合“相应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3

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摘自《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分类  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勘察技术
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
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
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注: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和“相近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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