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14: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我厅决定继续对各市下达《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现将《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2月15日前反馈我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刘斌 电话:024-23447691
传真:024-2344769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2011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征求意见稿)
一、事故控制目标
1、不发生重大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2、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6以内。
二、工作措施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2、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加强监督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提高监督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
3、全面推进安措费落实。加强对安措费执行情况的监管,杜绝“减、免、缓”交安措费的现象,实现安措费的支付和使用数额同比翻一番。
4、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文明施工年”活动。施工现场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强制性条文100%;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文明施工合格率100%.
5、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建立现场与市场联动监管机制。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在岗在位监管,建立和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备案制度,实施建设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6、积极推广和应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组织开展大型起重机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大信息技术在安全管理和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力度。
7、认真执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按时上报企业诚信行为记录,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动态监管落到实处。
8、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覆盖率100%,隐患整改消除率100%,确保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9、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早部署,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及时总结。
10、认真完善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和统计,依法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做到认真组织或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2011年度辽宁省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征求意见稿)
一、事故控制指标
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市政公用行业
1、安全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
2、严格执行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调整完善行业(市政设施、公园游乐设施、供水、供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准确上报伤亡事故快报、事故结案批复和省厅下发的文件、明传电报所要求的上报内容,并分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外雇民工岗前培训。
4、全年不少于四次统一组织的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达标验收工作(包括参加省厅组织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整改率达到100%,每次检查要下发通报,同时上报省建设厅。
5、总结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多发、易发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事先要制定详细方案。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并上报省建设厅。
6、开展对市政公用行业重点部位、重点设施、重要场所和重点用户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燃气管网老化、占压及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等要认真排查,对新拓宽改造城市道路下面的燃气管线,要同步改造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7、加强城市供水安全工作,重点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供水设施及水源地的安全,防止水质污染、投毒等恶性事件发生。
8、城市供热单位要制定计划,加强供热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修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9、公园要制定护林防火措施;定期对缆车、索道游船、码头等交通游览工具及游乐设施进行检测;对游览险要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园区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要按照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风景名胜区
1、安全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头,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本风景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并层层落实。
2、落实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和《游乐园管理规定》精神,健全本单位安全达标考核档案。
3、执行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准确上报伤亡事故的快报、月报、年报,事故结案批复和省厅下发的文件、明传电报所要求上报的内容。
4、制定相应的护林防火管理办法,护木防火设施齐全,措施到位。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5、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工具及游乐项目未经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以及操作人员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6、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种游乐设施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
7、严格按照风景区游客的合理容量控制游人总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黄金周”及举办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等娱乐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8、对游览险要地段、水域应当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园区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
9、总结风景区各景点多发、易发生事故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全年不少于二次统一组织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整改合格之前要停止营业。每次检查的结果要下发通报,同时报省建设厅。
10、开展本年度《安全生产活动月》,做到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做好组织发动,采取各种宣传方式,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按时上报活动总结。全年要组织不少于二次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学习班,建立学习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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