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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02-10 11: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质函[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规定的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推荐申报的工法,应为2011年3月底前批准的省(部)级工法。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对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二)每项工法只能通过本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不得跨省(部门)申报。

  (三)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工法时,应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40项,形成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相同。

  (四)按公布时间,已超过有效期6年规定的国家级工法,如重新申报,原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享有优先审定权。

  (五)申报的工法编写内容及文本要求参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执行。

  四、材料报送

  (一)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出具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并附《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附件1),及相应的省(部)级工法的批准文件,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工法申报单位填报《国家级工法申报表》(附件2),按照《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附件3)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审核推荐后,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做好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推荐工作。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张 鹏 苗喜梅

  电 话:010-58933767

  联系人: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王凤起 崔旭旺

  电 话:010-62130862 62141023 传真:6219713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邮 编:100081

  附件:

  1、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

  2、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3、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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