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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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宁市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

2011-01-31 10:13 来源:南宁市人事职称考试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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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职办[2011] 02号

  关于做好南宁市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 71号)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广西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11]0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6月12日 上午 9:00-12:00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初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中级)

  下午2:00-5:00: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中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的相关说明

  广西区内报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方式。

  (一)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月18日(全天24小时),报考人员可在上述时间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gx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

  (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2011年2月15日至2月18日(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6:30),鉴于自治区已明确全区报名截止时间,请南宁市报考人员必须在以上规定时间携带报名表及有关材料到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人事考试部(建政路3号大院综合楼3楼,自治区测绘局旁边。联系电话:5624161)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

  (三)报考手续

  1.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填写《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和缴费。

  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免试证明(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进行下载)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和缴费。

  3.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不再受理补报。

  4.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6月2日后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试收费及票据的领取

  (一)收费依据

  按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44号文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

  (二)发票领取

  现场办理审核确认的考生,交完费后即可领取。(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五、试题类型和注意事项

  1.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3.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准考证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置

  本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七、成绩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设2个科目(符合免试的为1个科目),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

  考试后三个月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5841400.

  九、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人发﹝200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人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竟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 “ 质量专业资格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格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5 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2 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1 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5 年。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 3 年登记 1 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召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2 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 “ 质量专业资格 ” )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 “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 和 “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 6 月。首次考试拟定于 2001 年 9 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或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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