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7 09: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阻隔防爆技术应用工作,根据《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监制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