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2 08: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建城[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规定,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我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现批准山西省太原市碑林公园、河南省郑州市碧沙岗公园、河南省郑州市人民公园、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福建省厦门市白鹭洲公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龙潭公园、陕西省宝鸡市炎帝园为国家重点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重点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国家重点公园进行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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