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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

2011-01-25 11:40  人事考试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日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3.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

  理由: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的判断:

  (1)B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B施工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

  (2)D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理由:D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属于细微偏差。

  (3)F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F施工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4)H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理由: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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