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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19 11:4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房产局、建设局(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2月1日以部长令第6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有利于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员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觉按照《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房屋租赁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披露制度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与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逐步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收集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报送房屋租赁成交信息制度。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公平、公开和透明。

  三、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机制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要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联动机制,加大对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堵塞房屋租赁管理上的漏洞,尽快使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和措施。执行中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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