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陈波等5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条件(详见附件1);蔡小瑜等5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条件(详见附件2)。以上10位同志准予注册,现予公布。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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