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考函[2011]1号
关于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8、2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5月28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9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二、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四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2010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考2011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三、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报名方式
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交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 1月7日—23日
现场确认、交费时间: 1月24日-26日
现场确认、交费地点: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1号楼)三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66608629、66608630
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济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jnhrss.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按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将本人照片信息输入微机,按要求进行整理,并上传照片。
2、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报名确认点。
3、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关证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证、聘任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由单位初审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携带报名表及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审查、确认、交费手续。
5、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交费后,可于2011年1月27日—29日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报名资格网上确认结果。逾期不办理现场确认、交费手续的,视作放弃。
6、考生可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直接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2011年5月23日至29日。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证、聘任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7〕174号文件执行,即《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1、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身份证相符。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3、处于禁考期的各类人事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不得报考。
各单位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严防条件不符、伪造证件、禁考期内、冒名顶替人员报考。对查出的伪造证件一律收缴。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虚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3号令)严重违纪条款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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