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办发〔2010〕17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6号)精神,现将我区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28日 | 上午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下午2:00—5: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
5月29日 | 上午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下午2:00—5: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二、考试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考试科目,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参加部分科目(考两科)考试条件
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我区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上午8时起至2011年2月25日下午5时止。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http://www.nxpta.gov.cn)进入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
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科目。
2.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3.上传相片。考生须上传近3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格式为jpg,保存空间不大于20K)。考生上传照片时,可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编辑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4.打印报名表。考生可按照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至2月25日。确认地点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银川市上海西路99-9号)。联系人:甘文江,咨询电话:(0951)5160700.
各单位或考生持规定的“报考材料”到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
(三)网上报名两个步骤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确认时须缴纳考试费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每人每科35元;《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每人每科55元。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附件: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及材料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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