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0 09:3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
鄂建办[2010]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要求,新建商品房项目在进行房屋销售或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外墙采用 体系;
2、外窗采用 窗;
3、屋面采用 保温材料;
4、房屋按照 标准设计;
5、其他节能措施 .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装修提示载明:本住宅采用的保温系统措施形式,在装修时应注意的事项
1、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外立面具有一定厚度,装修时请谨慎选用墙面固定件;
2、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装修时请注意不要破坏保温层;
3、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注意不要破坏屋面防水保温层。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保修期内容应该包括:外墙保温体系保修期为5年。
各地住建委、房管局要按以上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制度,通过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逐步增强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加强建筑节能社会监督和重点规范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建筑节能行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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