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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2-01 16:52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绍兴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专业担保公司、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87号令《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担保行为,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应认真学习建设部建市(2006)326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努力提高建筑工程担保业务水平,加强自身建设和业务人才培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制度格式,认真开展建筑工程担保活动。

  二、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在市建管局进行备案。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经济技术人员应不少于6 人。

  专业担保公司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并积极参加绍兴市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它相关活动。

  四、担保机构承担建筑工程担保业务应当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且应当实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机构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可采用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反担保采用全部或部份保证金方式的,严禁保证人在未发生赔付情况下,不经被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动用或支配反担保保证金。

  五、被担保人委托担保机构进行工程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由被担保人将担保合同会同保函提交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集中保管。担保合同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担保合同和保函仍应交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集中保管。集中保管时,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合同;

  2、保函;

  3、工程施工合同;

  4、其他必须的资料。

  担保合同及保函应当使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等文件所印发的示范文本;办理担保应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统一的表格及要件。

  六、担保的有效期的确定。根据绍兴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方式、时限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6个月;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一般应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18个月。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不明的,按施工合同签订日延迟1个月起算。

  七、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担保人、被担保人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撤保。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投保。因故确需解除担保合同的,由当事人签署协议,并将解除合同协议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担保人应在其保函责任范围内办理索赔事宜。

  八、各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以诋毁他人、降低服务质量或承诺提供虚假担保等行为搞恶性竞争承揽担保业务。

  九、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风险评估制度,配备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积累并建立可靠的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完善对投保单位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经营。

  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工程担保档案的管理,将担保文件、过程资料包括承接担保后预控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了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

  十、担保机构从事建筑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⑴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⑵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⑶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⑷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⑹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⑻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⑼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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