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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第三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

2010-12-15 08: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第三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建城[2010]18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重庆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2631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22亿立方米/日;全国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达1849个,总设计能力约4660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593个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0.7%;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62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04亿立方米/日;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有污水处理厂376座,处理能力达4368万立方米/日。本季度又有丹东市等14个城市填补了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空白,但仍有61个设市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一半以上分布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

  全国已有933个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单位)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县城总数的52.1%;县城及乡、镇建有污水处理厂1008座,处理能力达1826万立方米/日。

  (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实际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755万立方米/日,1-9月累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658万立方米/日,提前一个季度完成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日”的目标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增长较快的省份为广东、辽宁、河北。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80.3%,累计处理污水89.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0.8%;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21.7万吨,同比增长15.5%;平均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248mg/L.

  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82.8%,累计处理污水79亿立方米,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198.2万吨,平均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251mg/L;其中,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为88.5%,累计处理污水35.2亿立方米,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91.8万吨,平均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260mg/L.

  2010年第三季度,尚有235座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足60%,占全国污水处理厂总数的9%;受雨季影响,有24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不足100mg/L.

  三、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我部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各省、自治区和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前三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序,考核结果见附件。

  四、信息报送情况

  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情况整体较好,运行项目月报填报率超过98%(以处理能力计),但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运行项目上报率较低;在建项目季报填报率仍有较大差距,上报率不足80%,浙江省、广东省等未上报项目较多。希望四个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加强信息上报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

  各地要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定实施污水管道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计划,切实用足用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重点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不高、运行负荷率偏低问题。

  (二)强化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各地要在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运行管理的监管力度。组织专业队伍,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运行负荷率低、排放不达标甚至长期不运行的项目,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污水处理运行企业要认真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设施运行、水质化验等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三)提高污水处理从业人员素质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注重对工艺操控、化验分析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在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以适应技术发展要求;污水处理运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确保污水处理厂各环节连续高效运转。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对具备通水条件、发挥污染物削减效益的项目要及时转为运行,并将生成的用户代码和密码及时告知污水处理运行单位,督促运行单位报送信息;污水处理运行单位要重视运行月报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于每月10日前将信息录入系统。

  请各地按照我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在做好本地区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考核的准备工作。

  附件:

  1.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考核评分表(略)

  2.2010年前三季度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考核评分表(略)

  3.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略)

  4.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略)

  5.未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名单(略)

  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60%的项目表(略)

  7.未上报运营情况项目清单(略)

  8.未上报建设进度项目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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