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7 10:23 河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安委办〔2010〕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精神和《河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监察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二、考核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突出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管理目标考核以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为依据。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考核。
三、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控制和管理目标以及国家、省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时限
2010年1月1日零时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
五、考核方式和方法
(一)控制目标考核:
由省安委办依据事故统计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打分。
(二)管理目标考核:
各考核组分赴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1、听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
3、抽查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2-3个部门、2-3个县(市、区)、不少于5-6家(其中包括1-2家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抽查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考核记分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两项目标考核得分相加为考核总分。
(二)各设区市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较大事故每超控制目标一起扣5分。
3、未完成其他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所属单位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发生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2、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其他控制目标扣5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具体的控制指标任务的有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个部门)。
(四)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按照《各设区市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和《省政府部门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进行打分。
(五)考核否决项:
1、发生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市;行业(领域)内或所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设区市。
七、考核档次划分
考核档次分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未完成单位”。
(一)各设区市和负有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政府部门,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省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二)各设区市和负有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政府部门,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的,省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单位。
(三)其他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未完成单位。
八、补充说明
(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执行。
(二)如果管理目标考核细则中所列某考核项(或考核内容)不涉及某设区市或省政府部门,考核组对该项(内容)按自动得分进行计分,总评时由省安委办对该项分值进行相关换算处理,确保公平。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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