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林锦滔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名单详见附件1);林永春等12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条件(名单详见附件2);杨静等2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条件(名单详见附件3);邱守烜等2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条件(名单详见附件4)。以上17位同志准予注册,现予公布。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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