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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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注销登记

2010-11-02 09:0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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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例题:可能直接引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单位因撤销而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B.国有土地闲置连续达两年以上
  C.土地他项权利终止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而未获准续期
  E.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而未获准续期

  答案:ABDE
  解析:基础考核点。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不是直接引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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